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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25-03-28 15:13:28来源:生态环境部 关键词:消耗臭氧层物质废气处理阅读量:12335

导读:《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进行了哪些优化?实施后有哪些考虑和安排?
  近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为实现《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议定书》)履约目标,有效管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国际贸易,1999年,生态环境部(时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时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管理办法》。2014年,生态环境部(时为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对《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9年,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其中对《管理办法》第7条和第10条进行了修改。《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打击非法贸易、维护进出口单位合法权益和实现国家履约目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1年9月,《〈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简称《基加利修正案》)对我国正式生效,按照履约新要求,生态环境部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修订并发布了《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将氢氟碳化物纳入《名录》管控。2023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落实《基加利修正案》履约要求和新修改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进出口管理规定,结合管理实践,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更好指导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积极履行国际环境公约义务,展现大国担当。
 
  问:《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更新部门名称。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调整管理部门名称,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整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将“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所属的发证机构”调整为“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二是优化配额管理。对于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属于原料用途、实验室分析使用、出入境检疫、来源为回收等的情形,国际环境公约规定无需进出口配额管理。此次明确了以上情形的进出口单位可以直接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删除了在年度进出口配额指标内申领的限制性条件,符合国际环境公约要求和管理实践。
 
  三是规范申请材料。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不再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此次修订也作了相应调整,不再要求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取得相应许可证件进行了规定,《管理办法》中不再重复要求。
 
  四是调整法律责任。新修改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对“进出口单位无进出口许可证或者超出进出口许可证的规定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的”违法行为都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管理办法》不再重复。另外,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已实现全流程电子化审批,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均为电子证件,相关审批信息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之间实现了实时闭环传输与共享,完全可以避免倒卖、出租、出借进出口审批单或者进出口许可证的行为,无需再规定倒卖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问:《管理办法》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进行了哪些优化?
 
  答:此次修订在确保我国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的情况下,进一步优化了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除了上面提到的优化配额管理和规范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还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取消了初次申请进出口配额的进出口单位应当提交前三年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业绩的要求,今后进出口单位可直接申请办理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许可审批业务。
 
  二是取消了“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配额申请”的规定。如有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我们利用《蒙特利尔议定书》受控物质进出口管理系统可以实时掌握受控物质进出口情况,不再要求进出口单位在领取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后,未发生进出口或者实际进出口数量少于批准数量的,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报告。
 
  四是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取消了“进出口单位未按期交还进出口配额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足额使用的,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可以核减或者取消其下一年度的进出口配额”的规定。
 
  问:《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哪些考虑和安排?
 
  答:一是开展宣传解读。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解读《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对进出口企业的培训,确保进出口企业准确理解和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要求,指导企业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合规申报,履行贸易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
 
  二是加强部门合作。生态环境部将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进一步提升部门监管能力,形成许可审批、发放许可证、通关验放之间的联动,共同做好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加强跨部门合作,防范和打击非法贸易,维护国际履约秩序,为推动全球履约作出中国贡献。
 
  三是做好审批服务。完善《蒙特利尔议定书》受控物质进出口管理系统,优化其与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统一管理平台之间的数据传输与对接。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在审批过程中持续做好对企业的指导和帮扶,在履行国际环境公约前提下促进进出口贸易活动。
 
  供稿 |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编辑 | 刘亚峰
 
  原标题: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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