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大连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下称《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考核断面,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确定考核断面,每年确定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目标,每月考核1次。
《办法》明确:
对于上下游区市(含先导区,下同)跨界河流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优于考核目标的,由下游区市对上游区市给予激励;当月水质指标值劣于考核目标的,由上游区市对下游区市给予补偿。
对于单一河流反复穿越两个区市的跨界河流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劣于考核目标的,由该断面上游区市对下游区市给予补偿。
对于左右岸支流跨界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劣于考核目标的,由断面所在区市对对岸区市给予补偿。
对于其他考核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优于考核目标的,由市政府年终对断面所在区市政府统筹给予激励;当月水质指标值劣于考核目标的,由断面所在区市政府向市政府缴纳补偿资金。
对于鞍山、营口等上游城市入我市的河流跨界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优于考核目标的,由断面下游区市对上游城市给予激励;当月水质指标值劣于考核目标的,上游城市所缴纳的补偿资金给予该断面下游区市。
区市之间共同承担断面考核任务以及共同处于上游城市入我市河流跨界断面下游的,该断面激励补偿资金按照各50%分配。区市与其他城市共同承担断面考核任务的,该断面激励补偿资金由各区市与其他城市按照各50%分配。
断面水质考核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除去水温、粪大肠菌群的22项指标。其中总氮指标不参与断面水质类别判定,单独作为区市上下游跨界河流断面和辽宁省河流水质激励补偿断面补偿资金的核定依据;其余21项指标按照单因子评价确定断面水质类别。河流断面断流的,不进行断面水质评价,不纳入激励补偿范围。
按照水质类别核定激励补偿资金时,断面激励补偿资金额度为50万元,递增一个水质类别增加50万元。对劣于Ⅴ类水质的断面,按当月各超标因子超标倍数乘以10万元的补偿基数累计计算。总氮指标暂以2020年河流断面总氮年均浓度作为考核目标,按当月总氮浓度超标倍数乘以补偿基数单独核定补偿资金,补偿基数为10万元。国家、省总氮考核目标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目标执行。
原标题: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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